一、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1、首次申请 2、变更 3、补领证书 一、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1、受理范围(见表1) 表1
受理范围
申请许可类别(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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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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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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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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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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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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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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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
|
客运索道
|
2、受理人审核要求(见办理材料) 2.1
首次申请 2.1.1 首次申请——锅炉 2.1.2 首次申请——压力容器 2.1.3 首次申请——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 2.2
变更 2.2.1 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形式变化 2.2.2
使用单位变更 2.3 补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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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1、首次申请 1.1
决定 1.1.1 提出办理意见 1.1.1.1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1.1、1.2、1.3)。 表1.1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锅炉)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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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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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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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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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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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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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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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锅炉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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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单位名称、公章、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锅炉种类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设备类别要求。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符合《北京市锅炉登记卡填写说明》要求。申报资料完整、准确。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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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
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审查完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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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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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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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审查完退回。
|
5
|
《特种设备注销申请表》(限设备移装)
|
(1)移装设备应先办理注销手续,审查完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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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压力容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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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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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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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压力容器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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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单位名称、公章、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压力容器类别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设备类别要求。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符合《北京市压力容器登记卡填写说明》要求。申报资料完整、准确。
|
3
|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和IC卡(仅移动式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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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有此材料;
(2)应先到特检中心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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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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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仅移动式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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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有此材料,审查完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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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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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提供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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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合格,审查完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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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种设备注销申请表》(限设备移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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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装设备应先办理注销手续,审查完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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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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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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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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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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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单位名称、公章、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设备类别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设备类别要求。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符合《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填写说明》要求。申报资料完整、准确。
|
3
|
监督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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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审查完退回。
|
4
|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限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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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有此材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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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合格证
|
(1)应有此材料,审查完退回。
|
6
|
《特种设备注销申请表》(限设备移装)
|
(1)移装设备应先办理注销手续,审查完退回。
|
1.1.1.2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1.1.1.3 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1.1.2 审核
1.1.2.1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1.1.2.2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1.3 审批
1.1.3.1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1.1.3.2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1.4 出具许可决定
1.1.4.1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
1.4
表1.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种类
序号
|
设备种类
|
证书种类
|
1
|
锅炉
|
《北京市锅炉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2
|
压力容器
|
《北京市压力容器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3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北京市压力容器登记卡》、《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含IC卡)
|
4
|
电梯
|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
5
|
起重机械
|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
6
|
客运索道
|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
7
|
大型游乐设施
|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
6.1.1.4.2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
1.4
)送交受理人。
6.1.1.4.3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
1.4
)制作。
6.1.2 送达
6.1.2.1 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
1.4
)。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1.4)送达申请人。
6.1.2.2 受理人将许可证书(证书种类见表
1.4
)复印件及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6.1.2.3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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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 2.1决定 2.1.1 提出办理意见 2.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2.1和表2.2) 表2.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形式变化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1)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证照编号应与原使用登记卡完全一致。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3
|
北京市锅炉登记卡/北京市压力容器登记卡/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仅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
(1)使用单位名称、公章、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锅炉种类、容器类别、设备类别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设备类别要求。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符合《北京市锅炉登记卡填写说明》、《压力容器登记卡填写说明》、《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填写说明》要求。
|
4
|
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
(1)改造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审查完退回。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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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限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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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登记为1级、2级、3级,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审查完退回。
|
6
|
原使用登记证(卡)
|
(1)应有此材料。
|
表2.2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使用单位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1)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证照编号应与原使用登记卡完全一致。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3
|
变更内容证明
|
(1)使用单位名称更名的,提供工商/编办等部门提供的变更证明文件;
(2)使用单位变化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单位变更证明文件或者原使用单位与新使用单位双方签署意见的变更证明文件。
|
4
|
原使用登记证(卡)
|
(1)应有此材料。
|
2.1.1.2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2.1.1.3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2.1.2 审核
2.1.2.1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2.1.2.2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1.3 审批
2.1.3.1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2.1.3.2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1.4 出具许可决定
2.1.4.1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
2.3
)。
表2.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种类
序号
|
设备种类
|
证书种类
|
1
|
锅炉
|
《北京市锅炉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2
|
压力容器
|
《北京市压力容器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3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北京市压力容器登记卡》、《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含IC卡)
|
4
|
电梯
|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
5
|
起重机械
|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
6
|
客运索道
|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
7
|
大型游乐设施
|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
2.1.4.2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许可证书(证书种类见表
2.3
)送交受理人。
2.1.4.3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
2.3
)制作。
2.2 送达
2.2.1 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
2.3
)。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2.3)送达申请人。
2.2.2 受理人将许可证书(证书种类见表
1.4
)复印件及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2.2.3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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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领证书 3.1.决定 3.1.1 提出办理意见 3.1.1.1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3.1) 表3.1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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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
(1)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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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证书的原件或残件(许可证书损毁的)
|
(1)应有此材料
|
3.1.1.2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同
2.1
.1.2
3.1.1.3 工作时限:
同
2.1
.1.3
3.1.2 审核
同
2.1
.2
3.1.3 审批
同
2.1
.3
3.1.4 出具许可决定
同
2.1
.4
3.2 送达
同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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