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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1、新建 2、复查换证 3、机构名称变更 4、计量标准更换 5、撤销及封存 6、补领证书 一、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受理人所需审核材料的种类、数量及具体内容和要求(见材料) 1、新建 a)
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b)
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改变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c)
已封存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启封的,证书超过有效期。 2、复查 a)
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人应当申请复查考核;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建办理。 b)
检定规程/技术规范发生实质性变化; c) 固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保存地点发生变化、实验室搬迁; d)
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或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发生变化; e) 已封存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启封的,证书在有效期内。 3、变更 3.1 单位名称变更 证书在有效期内,仅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当以新单位名义提出单位名称变更申请。 3.2 计量标准的变更 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均无变更。 4、撤销及封存 5、补领证书 返回顶部 二、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1、新建 1.1 评审 1.1.1
计量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根据申请人申请项目,组织评审组。 1.1.1.1 评审组组成要求: a) 覆盖全部申请项目; b)至少派二名评审员。 1.1.1.2
评审中心出具评审通知书。 评审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评审机构,一份交申请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评审通知书应明确: a)评审组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b) 评审依据和要求; c)
组织评审时限:5个工作日。 1.1.1.3 评审组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协商确定评审时间和有关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宜。 1.1.2 评审组评审 1.1.2.1 评审内容和要求 a)
评审组依据评审通知的要求进行评审; b) 依据: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c)
评审工作时限:60个工作日。 1.1.2.2 评审组向评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a)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b)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c)《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d)《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申请表》;
e) 符合申请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
f) 申请计量检定/校准项目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
g)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h)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稳定性考核记录;
i) 计量检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j) 如有整改,应同时提供整改证明材料。
1.1.3 许可评审中心对评审组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评审组提交至评审中心的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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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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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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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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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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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及签章齐全;
(2) 2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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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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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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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份原件;
(2)重点审查计量标准考评表;
(3)考评人员签字;
(4)如有整改,应同时提供整改工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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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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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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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及签章齐全;
(2) 2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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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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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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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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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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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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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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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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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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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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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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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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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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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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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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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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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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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请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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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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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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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计量检定/校准项目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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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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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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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校准人员的检定员证件/校准人员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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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名以上人员持证;
(2)证书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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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稳定性考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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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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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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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试验原始记录及相应检定/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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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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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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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评工作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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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考评单位加盖公章;
(2)封存后,随考核资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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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评审中心提出核查意见并与评审材料一同报送办理人。
a)符合材料核查要求的,核对、确认对应的发证机关,向办理人提出审查办理意见报送评审材料;
——市局办理: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除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外的其他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各区县计量检测所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布点布局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区、县局办理:除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布点布局以外的本区、县计量检测所其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b)评审材料不符合核查要求的,评审中心应将评审材料全部退给评审组并说明具体原因,评审组按要求改正后重新提交评审材料,直至符合材料核查要求。
c) 汇总材料时限:5个工作日。
1.1.5 工作时限:70个工作日。 1.2 决定 1.2.1 提出办理意见 1.2.1.1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评审报告、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准予许可或部分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1.2.1.2 工作时限: 8个工作日。 1.2.2 审核 1.2.2.1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b) 对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判断的正确性。
1.2.2.2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1.2.3 审批 1.2.3.1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 1.2.3.2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1.2.4 出具许可决定 1.2.4.1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2.4.2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送交受理人。 1.2.5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1.3 送达 1.5.1
受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送达申请人,并取得送达回证。 1.5.2
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1.5.3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返回顶部 2、复查换证 要求同1。 返回顶部 3、机构名称变更 3.1 决定 3.1.1 提出办理意见 3.1.1.1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申请材料提出办理意见。
——准予许可或部分准予许可;
——不予许可(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3.1.1.2 工作时限: 8个工作日。 3.1.2 审核 3.1.2.1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b) 对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判断的正确性。
3.1.2.2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3.1.3 审批 3.1.3.1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 3.1.3.2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3.1.4 出具许可决定 3.1.4.1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3.1.4.2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送交受理人。 3.1.4.3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3.2 送达 要求同1.3。 返回顶部 4、计量标准更换 4.1 决定 4.1.1 提出办理意见 要求同3.1.1 4.1.2 审核 要求同3.1.2 4.1.3 审批 要求同3.1.3 4.1.4 出具许可决定 4.1.4.1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4.1.4.2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送交受理人。 4.1.4.3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4.2 送达 4.2.1 受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取得送达回证。 4.2.2 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4.3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返回顶部 5、撤销及封存 5.1 决定 要求同4.1。 5.2 送达 要求同4.2。 返回顶部 6、补领证书 6.1 出具许可决定同3.1。 6.2 送达要求同1.3。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