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1、首次申请
2、增项
3、到期复查、制造/修理条件变更
4、单位名称变更、原制造/修地址名称变更
5、证书补证
一、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受理人审核要求(见办理材料)
1、首次申请
2、增项
3、到期复查、制造/修理条件变更
4、单位名称变更、原制造/修地址名称变更
5、证书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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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1、首次申请、增项
1.1 评审
1.1.1 组织评审组
评审机构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组织评审组,并通知相关人员。评审组组成要求:
a) 组长负责制
b)涉及不同专业领域、不同检测项目至少派一名评审员或技术专家;
c)评审员应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评审员专家库中选,新取证产品的评审组不少于3位考评员组成;
d)
申请人注册地和生产地区县质监局计量科派一名特邀观察员。
e)出具评审通知书,并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评审组长及区县质监局计量科。
1.1.1.1 评审通知书应明确:
a)评审机构及考评员姓名、考评员证书号、联系电话,特邀观察员所在区县局联系电话;
评审依据和要求;评审工作时限;
b)评审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交评审组长,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所在地(或生产地)区县局计量科,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1.1.2 评审组评审
1.1.2.1 评审要求:评审组按《考核规范》进行考核,有生产必备条件的计量器具同时按照生产必备条件进行评审,各位评审员现场评审时应携带本人计量考评员证书,交评审组长填写评审记录。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考核,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可以及时提供规范所要求的考核资料,随时接受考核。申请单位未按规定做好迎考准备的,或者未按通知时间接受评审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而停止现场考核,并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1.1.2.2
评审组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向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及有关记录。包括:
a)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书/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
b)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报告及考核报告附件1:现场考核情况汇总表(免现场考核的不提供)、考核报告附件2:不符合项报告(必要时提供)
c) 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原始记录汇总表:
1)现场考核评价记录表
2)主要生产设备确认记录表
3)关键零部件检验情况确认记录表
4)关键零部件使用情况确认记录表
5)出厂检验项目与测量设备现场确认记录表
6)出厂检验项目现场试验考核记录表
d)生产必备条件考核记录表(有必备条件的提供,包括免现场考核)
e) 验证企业改正不符合项的证明材料
f)
计量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产品标准封面)复印件
g)企业参加考核人员名单(免现场考核的不提供)
h) 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同类产品增项时提供)
i)异地生产的需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备案证明
1.1.2.3 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核查评审结果报告及有关记录,并提交办理(见表1.1)。
表
1.1
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核查评审组所提交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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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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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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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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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申请书/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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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内容齐全、正确、评审员签字;
(2)符合评审合格标准,评审员签字并给出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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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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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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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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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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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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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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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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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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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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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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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即非法人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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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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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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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报告及考核报告附件1:现场考核情况汇总表、考核报告附件2:不符合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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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内容齐全、正确,给出明确的考核结论;审查评审组考核时限完成情况,
根据不符合项报告单记录申请人整改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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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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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考核原始记录汇总表
表B.1 《现场考核评价记录表》
表B.2 《主要生产设备确认记录表》
表B.3《关键零部件检验情况确认记录表》
表B.4《关键零部件使用情况确认记录表》
表B.5 《出厂检验项目与测量设备现场确认记录表》
表B.6 《出厂检验项目现场试验考核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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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内容齐全,给出明确的整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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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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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必备条件考核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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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生产必备条件填写内容齐全、正确,给出明确的考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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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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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企业改正不符合项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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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材料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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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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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产品标准封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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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质监部门现行有效的备案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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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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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加考核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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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现场考核的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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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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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评审流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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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签字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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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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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机构计量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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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资料提供齐全。审查评审工作时限完成情况,记录评审及企业整改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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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办理人提出审查办理意见报送评审材料;
1)
生产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出租车计价器、燃油加油机、粉尘测量仪、甲烷测定器(瓦斯计)、衡器(包括天平、非自动衡器、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称重显示器)等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的生产企业由市质监局办理;
2)
生产其他计量器具的生产企业或修理计量器具的修理企业由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3)既生产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又生产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生产企业,统一由市质监局办理。
b) 提交评审机构计量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单。
1.1.3 工作时限:评审工作40个工作日(受理次日起)。
1.2 决定
1.2.1 提出办理意见:
1.2.1.1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评审报告、程序要求、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准予许可或部分准予许可(制造/修理地址变更的需要交回原许可证)。
b)不予许可(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许可:
-----考核结论不合格的;
-----申请单位未按规定做好迎考准备的。
1.2.1.2 办理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自计量评审中心在许可系统中提交信息次日起)。
1.2.2 审核
1.2.2.1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b) 对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判断的正确性。
1.2.2.2 审核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自办理人在许可系统中提交信息次日起)。
1.2.3 审批
1.2.3.1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
1.2.3.2 审批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自审核人在许可系统中提交信息次日起)。
1.2.4 出具许可决定、证书、送达
1.2.4.1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
1.2.4.2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送交受理人。
1.2.4.3 受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证书送达申请人,取得送达回证,并在网上公示。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1.2.4.4 工作时限:10日内(自审批人在许可系统中提交信息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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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项
2.1 对已经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如要进行扩大量程或变更准确度等超出原有制造许可证范围的相同类型的新产品的增项,免考核,由1名技术考评员进行技术判定,确定是否为相同类型的新产品的增项,并填写《同类产品增项确认表》,交评审中心。评审中心审核后,同其它材料一并交办理单位。
2.2 新产品的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同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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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到期复查、制造/修理条件变更
3.1 到期复查考核,对免现场考核的企业,由评审专家通过函审,经技术审查,确定产品依据的规程、大纲、产品标准无变化后,直接换证。如大纲、规程、标准变化且满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实施指南(试行)》中对2.1型式批准考核的要求,并有合格的出厂检验设备、人员,可直接换证。对需要现场考核的企业,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同首次。考核组对企业现场考核时,除按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实施指南(试行)》等要求进行考核外,对评审中心提供的《风险等级表》中存在的问题,要严格进行审查,并在考核报告中明确此类问题的考核结果。
3.2 制造/修理条件变更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同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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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单位名称变更、原地址名称变更
4.1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申请材料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准予许可或部分准予许可;
b) 不予许可(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4.1.1 符合许可条件的,进入下一工作环节;
4.1.2 办理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4.2 审核
4.2.1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b) 对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判断的正确性。
4.2.2 审核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
4.3 审批
4.3.1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
4.3.2 审批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4.4 出具许可决定、证书、送达
4.1.1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
4.4.1.2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送交受理人。
4.4.1.3 受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证书送达申请人,取得送达回证,并在网上公示。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4.4.2 决定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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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补领证书
5.1 同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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