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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用水要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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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且每年均要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过程中,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用水为市政管网供水的,需要企业提供水质常规指标(即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全项检测报告和使用市政管网用水的证明,如供水协议等;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用水为非市政管网供水的,应提供包含106项水质指标的全项检测报告。
  目前,可检全项的机构有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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