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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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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12

各区局、分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稽查总队,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取消19类产品生产许可相关要求

  停止受理税控收款机、电力调度通讯设备、抽油设备、钻井悬吊工具、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电力金具、输电线路铁塔、电力整流器、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铜及铜合金管材、橡胶制品、机动脱粒机、棉花加工机械、输水管、工厂制造型眼镜、铝钛合金加工产品、蓄电池、泵等19类生产许可申请,对已经受理企业按终止行政许可办理。

  二、稳妥实施3类产品转为强制性认证管理

  对转为强制认证管理的电热毯、助力车、摩托车乘员头盔等3类产品在总局制定转认证工作实施方案前继续实施生产许可管理。

  三、做好许可发证承接和改革试点实施    

  对于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砂轮、钢丝绳、救生设备等8类产品生产许可将于9月1日起下放省局审批发证,对于9月1日前受理的企业由总局完成审批发证。

  我市纳入生产许可改革试点,对于简化程序改革有关配套文件市局正抓紧制定,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将另行制定印发。

  附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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