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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机动车检
验检测机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
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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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06

各区局、分局,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京厅〔2017〕4号)文件精神,不折不扣的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到位。依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内容,我局拟近期开展2017年度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及形式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对象是资质认定获证的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见附件1)和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见附件2)。

  重点检查机构的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检验检测行为和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对于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持续符合性等。

  专项监督检查以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和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自查、各区局、分局和市局自主安排监督抽查的形式进行。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一)各获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和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认真填写《2017年度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自查表》,《自查表》同时用于专项监督抽查)。

  (二)查出的问题要启动整改工作程序,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认真整改,整改要留有文字记录,自查结束后应形成《自查报告》。

  (三)应于2017年7月21日前将《自查表》和《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当地区质监局或分局。

  (四)涉及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由总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给当地区质监局即可,但自查内容要覆盖全部场所。

  三、对各区局、分局的要求

  (一)各区局、分局要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各获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和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查活动,收集并汇总《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根据本地自查情况,自主安排监督抽查工作,上述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本区《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二)各区局、分局应于2017年8月20日前将获证机构的《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本区《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电子版发至计量处邮箱)报计量处。

  四、结果处理

  (一)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要求上报《自查表》和《自查报告》的,资质认定部门将依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或将其列为异常机构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在后续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各区局、分局在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市局计量处,依法需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由市局按规定处理。

  (三)执法人员在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项的均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

  (四)对于无故拒绝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可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最终查处结果报市局计量处。

  五、其他事项

  (一)各区局、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指导和督促,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培训,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工作中发现重大、敏感问题的,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被检查单位应认真对待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为现场检查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实提供文件、记录和相关资料等。如有不符合项的,应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15天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和相应证明材料提交检查单位。

  (三)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期间,市局将对部分获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和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附件:1.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2.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名单
     3. 2017年度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
     4. 责令整改通知书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6日

  (计量处联系人:周宏伟;联系方式:575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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